藏书架 登录注册
执行者说 > 执行者说最新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章 拒执犯罪(六)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不可抗御的原因,域名改为dsyq.org/感谢收藏^_^

引起注意和怀疑的,如果让法院知道了我提前去作鉴定的事,那不就相当于不打自招了么。自己写的借条自己都拿不准是真是假,还要跑去做什么鉴定,这不是明摆着告诉他们借条有问题吗?

这么简单的道理,我想,康爷应该能一点就通吧。

谷少康点了点头,说:原来是这样。可我还是有点担心呀,鉴定的事我从头到尾都没参与,我怎么确定你不是在骗我。

罗小川说:这一点康爷大可放心。我是律师,如果借条被鉴定出来是伪造的,那我就构成犯罪了,律师这碗饭我就端不成了。你认为,我会拿我的饭碗跟你开玩笑吗?

谷少康说:说的也是,你这么说,我就放心了。

罗律师,你可别怪我多事,我这也是小心驶得万年船。你我非亲非故,你说廖文昌那张借条是提前写好的,绝不会有问题,可这终究只是你的一面之词,就这么红口白牙地一说,这个忙我是绝对不敢帮的。

毕竟,这可是一张1000万的借条呀,这么大的数额,检察院的人肯定会提出鉴定,万一借条被鉴定出来是假的,到时候别说廖文昌罪加一等,我也会跟着受连累,而且罪行肯定轻不了。

所以说,见不到鉴定报告,就算你说得天花乱坠,我也只能是爱莫能助。只有看到了这份鉴定报告,我心里才能踏实,才敢跟你们合作呀。

这一点,还请你千万要理解呀。

罗小川笑着说:我当然理解。现在,既然康爷心里踏实了,那我也就放心了。预祝我们合作愉快。

说着,罗小川站起身来:康爷,我还有事,就不叨扰了。

谷少康跟着站起来:不再坐会儿了?

罗小川说:不了!我还要去趟看守所,跟廖文昌交个底,好让他放心,别到时候在法庭上露了怯,说错了话。

谷少康说:看来,我还真是小瞧你了,你年纪不大,胆子倒是不小,在看守所里,你都敢这么干。

罗小川说:倒也谈不上胆子有多大。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不被监听监视。这是法律给我创造了条件,我只不过是好好利用这个条件罢了。

谷少康说:真是后生可畏呀。那好,那我就不留你了,慢走。

罗小川说:康爷不必送了,再见。

谷少康说:再见。

录像播放完毕。法庭里一片安静,出奇地安静。

按说,这段录像绝对算得上是一颗重磅炸弹,但这回旁听席上反而安静了,大概是他们还没从惊愕中回过神来。

“谷少康,你个卑鄙小人。”乍起的骂声把大家惊醒了。

只见罗小川指着谷少康,恶狠狠地骂道:“原来你早就想出卖我们了,你录音的时候一直用话诱导我,你个骗子、奸商、王八蛋……”

罗小川在不顾形象地破口大骂,廖文昌却低着头一声不吭,没人看得到他的表情,更没人知道他在想什么。

“辩护人!”秦怀远对罗小川厉声喝道:“请你注意,这里是庄严的法庭,请你注意文明用语,不要进行语言攻击!”

罗小川突然愣住了,一下子瘫坐在椅子上,他把头缓缓靠在椅背上,绝望地闭上了双眼:这一仗他输了,彻彻底底地输了,现在,他不但无力回天,还把自己也搭了进去。他知道,遭遇了这次的滑铁卢,自己以后的律师生涯肯定是要画上句号了。

既然这样,何不把这个句号画得完美一些,让自己少一点遗憾。

他深深地叹了口气,睁开双眼,说:“罢了,我认栽。”

他转向合议庭,用近乎恳求的语气说:“尊敬的合议庭,我知道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错误,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认定为有罪,也就是说,我现在的身份还不是一个罪犯。

所以,我想恳请合议庭给我这个机会,给我这个最后一次坐在辩护席上的机会,让我把这个案子,恐怕也是我律师生涯中最后一个案子代理完,让我不留遗憾离开律师这条道路。谢谢!”

说完,他站起身来,朝合议庭深深地鞠了一躬。

秦怀远还是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一时拿不定主意,他跟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徐天成、戴杰合议了一下,最终还是答应了罗小川的请求。

他对罗小川说:“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代理案件的律师仍然具有代理资格,所以,你的要求也算合理。

但是,鉴于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征求一下被告人的意见,看看被告人是否同意继续由你担任他的辩护人。”

罗小川默默点了点头。

“被告人。”秦怀远把目光转向廖文昌,说:“刚才你的辩护人罗小川所说的话,相信你都听到了。现在,请明确表达你的个人意见,你是否愿意继续由罗小川担任你的辩护律师。”

廖文昌依旧低着头,默不作声,似乎还没从失败中清醒过来。

见廖文昌不回答,秦怀远刻意提高了声音,说:“被告人廖文昌,请你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过了一会儿,廖文昌终于开口说:“我同意,我相信他的能力。”

这声音虽然低沉,却也足够清晰。同时,这也说明,他对罗小川的能力是信任的。

秦怀远宣布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孔尚武虽然站在法庭门外,但隔着门,他隐约听到了法庭内播放的录像内容,也终于明白了陈默雷为什么让他带着两名法警守在门口。

对于谷少康提供的录像证据,罗小川表示认可。

接下来,霍秉心继续举证,他举着几分书面材料,说:“我们这里还有四份证据。第一份是被告人廖文昌与齐江市的一个房主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廖文昌使用假名王文昌与房主签订了合同。

第二份是廖文昌离开租赁的商铺后,执行干警对房主所作的笔录,房主笔录中提到,廖文昌每月都能按时支付2万元的商铺租金。

第三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对房主所作的辨认笔录。房主辨认,租赁其商铺的王文昌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廖文昌。

第四份是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记录着执行干警在齐江发现廖文昌时,廖文昌曾采用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