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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阶—明朝 (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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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

中书省

主条目:中书省(明朝)和胡惟庸案

明朝中书省,为明朝初期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期间的行政中枢。其中丞相为明朝中书省的最高级长官,负责统领六部。明初沿袭元朝制度,设立中书省,置左、右丞相。甲辰正月,初置左、右相国,其中李善长为右相国,徐达为左相国。吴元年,改右相国为左相国,左相国为右相国。洪武元年,改为左、右丞相。由中书省统六部,但不设置中书令。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之后,明太祖朱元璋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原中书省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

左丞相一人正一品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

右丞相一人正一品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

平章政事一人从一品中书省洪武九年汰

左丞一人正二品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

右丞一人正二品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

参知政事一人从二品中书省洪武九年汰

郎中一人正五品中书省左司洪武十三年废

郎中一人正五品中书省右司洪武十三年废

员外郎一人正六品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

都事一人正七品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

检校一人正七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

照磨一人从七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

管勾一人从七品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

参议一人正三品中书省参议府吴元年革

参军一人从三品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

断事官一人从三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

断事一人正七品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

经歷一人正七品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

知事一人正八品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

都镇抚一人正五品中书省都镇抚司甲辰十月以都镇抚司隶大都督府,后废

考功郎一人正七品中书省考功所洪武元年革

中书舍人十人从七品中书省旧名直省舍人

内阁

主条目:明朝内阁

参见:明朝内阁辅臣年表

明朝内阁制度,为明成祖首先确立。内阁乃建文四年(1402年)至崇禎十七年(1644年)的皇帝咨政机构,此后权力逐渐增大,后形成为明朝行政中枢。内阁辅臣的人数为一人至七人不等,辅臣奉使出外办事,多自称阁部。明太祖废除宰相。起初,内阁大学士只具有顾问身份,皇帝为最终决定的权力,而大学士很少有参决的机会。到明仁宗、明宣宗时期,大学士均因有太子经师的恩情,而得以累加至太子三孤身份,地位日益受尊崇。宣宗时期,朝廷事无大小,宣宗均悉数諮询大学士杨士奇的看法而决定。虽然吏部尚书蹇义、户部尚书夏原吉召见时得以参与各部事宜,然而其还远不如杨士奇等内阁成员得以亲自接见。自此,内阁的权力日益增大,到明世宗中叶,夏言、严嵩等人执掌内阁,地位赫然为真正的宰相,亦可压制六部[。

中极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

建极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

文华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

武英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

文渊阁大学士一人正五品

东阁大学士一人正五品

六部

参见:明朝尚书与都御史年表和南京六部

明朝中书省时期,七卿长官均为正三品。洪武十三年,朱元璋罢中书,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各设尚书、侍郎一人。六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其所属最高长官为明朝吏部尚书、明朝户部尚书、明朝礼部尚书、明朝兵部尚书、明朝刑部尚书、明朝工部尚书,其常常与都察院之都御史、通政使司之通政使、大理寺之大理寺卿合称「九卿」。明朝时,重臣任择须由九卿及外省巡抚、总督公开举荐,此为廷推。各部司不能单独决定的国家大事、要事,须经九卿公决,此为廷议。而由三法司无法决定的大型狱讼,以由九卿开会定狱,此为廷鞠或园审。其与明朝内阁构成了明朝的行政权力中心与决策核心。

吏部

吏部尚书一人正二品吏部

吏部左侍郎一人正三品吏部

吏部右侍郎一人正三品吏部

司务二人从九品吏部司务厅

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文选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验封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稽勛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考功清吏司

员外郎一人从五品吏部

主事一人正六品吏部

主事一人正六品吏部文选清吏司洪武三十一年增设

主事一人正六品吏部考功清吏司正统十一年增设

户部

名称人数秩品所属备註

户部尚书一人正二品户部

户部左侍郎一人正三品户部

户部右侍郎一人正三品户部

司务二人从九品户部司务厅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浙江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江西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湖广清吏司

郎中三人正五品户部陕西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广东清吏司

郎中二人正五品户部山东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福建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河南清吏司

郎中四人正五品户部山西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四川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广西清吏司

郎中三人正五品户部贵州清吏司

郎中三人正五品户部云南清吏司

员外郎一人从五品户部

员外郎一人从五品户部四川清吏司宣德七年增设,后仍革。

员外郎一人从五品户部云南清吏司宣德七年增设,后仍革。

主事七人正六品户部云南清吏司

主事二人正六品户部浙江清吏司

主事二人正六品户部江西清吏司

主事二人正六品户部湖广清吏司

主事二人正六品户部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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