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书架 登录注册
我的幸福宝典 > 我的幸福宝典最新目录

第六十一章没好岁月之取缔私校【四】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不可抗御的原因,域名改为dsyq.org/感谢收藏^_^

sp;;【学生入学】nbsp;;凡被本校录闰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nbsp;;小学、初中、高中nbsp;;nbsp;;三nbsp;;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nbsp;;【学生权利】nbsp;;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业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三十六条nbsp;;【学生义务】nbsp;;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基本义务包括: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等。第三十七条nbsp;;【学籍管理】nbsp;;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nbsp;;【学生评价】nbsp;;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nbsp;;【学生奖惩】nbsp;;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nbsp;;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膳宿】nbsp;;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nbsp;;【学生资助】nbsp;;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nbsp;;【学生自治】nbsp;;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nbsp;;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nbsp;;【学生评教】nbsp;;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nbsp;;【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政会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