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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章 古代行政区划沿革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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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厅。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

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2)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一般均领县。(表8、9)在清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则不领县。(表10)(3)元、明两代的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省—府—州—县的四级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直隶州—县为主。(图14和表10)(4)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

设置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东北的奉天、吉林和黑龙江,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在西藏则设立营。

在清代,直隶厅的地位低于府,但高于直隶州,因此清朝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的称呼一般为府、厅、州、县。据《清史稿?地理志》记载:自清德宗光绪年间置22省,有府、厅、州、县1700多。

自春秋初至清末,中国古代的行政区划经历了萌芽时期、郡县制时期、州制时期、道(路)制时期和省制时期五大阶段,历时二千六、七百年,有许多方面值得总结、注意。

一、行政区划的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从表11看出,变动是绝对的,稳定是相对的。

二、在行政区划中,各地区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比不发达的地区地位高。在秦代,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经济要比秦岭、淮河以南地区发达,所以在全国一级行政区划40多个秦郡中占有30多郡,而秦岭、淮河以南的广大地区仅有全国四分之一的郡。西晋初,全国一级行政区划19个州中,秦岭、淮河之南的地区有7个,占三分之一强,但多数州依然在秦岭、淮河之北,这与当时经济中心仍在黄河中、下游的情况是一致的;西晋末,全国21州,秦岭、淮河之南的地区占有9个,为七分之三,比例比西晋初高,这与西晋时南方的经济发展较快有关。到唐代,南方的经济虽发展较快,但经济中心仍在黄河中、下游,所以唐初全国一级行政区划十个道中,秦岭、淮河之南占有4个,后来的15道中南方占有6道。这种状况在宋代发生了关键性的变化,北宋全境一级行政区划24路中秦岭、淮河以南占有14路。秦岭、淮河以南地区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单位的数字超过黄河中、下游地区,这在中国行政区划史上是第一次。这种变化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上也是同步的,在宋代秦岭、淮河以南地区的经济已赶上了黄河中、下游。明成祖以后全国一级行政区划13省中,秦岭、淮河以南的地区占有9个,而那时虽然政治中心在北京(直隶),经济中心却在南方。清朝内地一级行政区划18省中,秦岭、淮河之南占有13省,即占三分之二,这与当时南方的经济远远超过黄河中、下游的情况是密切相关的。

三、每个时期乃至每个朝代的行政区划单位都有变化,但变化最大的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秦汉为郡,魏晋南北朝为州,唐为道,宋为路,元明清为省,实际上元为行省,明为布政使司,清为省。

四、历时二千多年,经历五个时期、十多个朝代,中国行政区划制的最基本单位——县,始终没有多大变化。这或许说明,行政区划制的最基本单位是最稳定的,而最高一级单位则是最不稳定的。

五、愈早诞生的行政区划单位,随着时代的发展,有地位愈低的趋势。如县是中国最早出现的行政区划单位,在秦汉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汉以后又降为第三级行政区划单位;郡在秦汉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到魏晋南北朝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州在魏晋南北朝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在唐、宋的道(路)制时期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至元、明、清的省制时期降为第三级行政区划单位;路在宋朝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在元代则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

六、行政区划系统也在不断演变之中。从表11可见,春秋为一级制,战国为二级制,秦汉基本上是二级制,魏晋南北朝为三级制,隋代为二级制,唐、宋为三级制,元、明是三级和四级行政区划混合制,主要是四级制,清代是三级制。可见,在中央集权制的前期,行政区划以二级制为主;在中央集权制的中、后期,行政区划则以三级制为主。

区划是郡县制,它萌生于春秋,演进于战国,正式确立于秦代。

三、州的萌芽

如第一章所述,把中国划分为州,起源于战国时人们的理想。但是,“十二州”、“九州”、“五服”、“九畿”都停留在学者们所着作的书上或人们的传闻中,并未成为中国的行政区划。在中国行政区划中真正地出现“州”一级,始于西汉武帝。

《汉书?武帝纪》说,元封五年(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汉武帝用《禹贡》、《职方》中的11个州名(冀、兖、徐、扬、荆、豫、幽、并、梁、雍、青)(见表1)置刺史部,其中把梁改曰益、雍改曰凉,加上新开辟的边地“南置交趾、北置朔方”(20)两个刺史部,共为13刺史部,又名13州。但《汉书?地理志》正文与序所载大异:正文的13州名中无朔方、凉州,却有司隶(京师地域),将交趾称为交州。顾颉刚在《两汉州制考》中,根据较充分的事实指出《汉书?地理志序》较正文可信,置13州部是元封五年(前106年)之事,而在京师置司隶校尉是征和四年(前89年)之事,相距27年,故司隶不在13州之列,如加司隶应统称为14州;“北置朔方”,属13州,是确切的,正文把朔方归并州乃是东汉之制,非武帝所为;称交趾为交州,是王莽和东汉时制,非西汉之称;而且《汉书?地理志》正文还遗漏了凉州。应当指出当时的州刺史仅代表汉王朝监察所辖的郡、国,并无固定驻所,还没有形成一级行政区划。

西汉末年王莽专权,企图实现《尧典》中所谓“肇十有二州”的古制,于元始四年(公元4年)废除朔方、司隶两部,全国变成12州;据《尧典》中无交趾而有“宅南交”的话,改交趾为交州;据《禹贡》中有雍州、无凉州,改凉州为雍州。

东汉光武曾恢复西汉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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