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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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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参考答案】ad

【考点】公司合并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3条,就公司合并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李四持有35%的股权,敲制约张三所须达到的2/3多数,从而在结果上也就必须经过李四的同意,故选a。《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b不符合该法定期限的规定,故不选。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换言之,债权人对公司的合并行为并不享有异议权,c错误。《公司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为吸收式合并,合并完成后乙公司解散或其主体资格消灭,仅甲公司存续,因此d当选。

%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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