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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帮助他人隐匿财产的确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但风险也有大小之分。
谷少康在答应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之前,自然也会评估其中的风险,而他之所以敢于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就是因为其中的法律风险很小。
首先,隐匿财产的行为必然是具有隐蔽性的,一般来说,查清这种事的难度都相当大。
其次,谷少康有他自己的便利条件。作为东州最大的放贷户,他必然有很多的资金流动需要通过银行交易的方式来完成,执行干警就是怀疑到谷少康身上,谷少康也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这一点谷少康在法庭调查阶段也承认过。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想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是很难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三大诉讼中最高的,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是不能对任何人定罪判刑的。
公诉人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谷少康不承认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也没有提供录像,仅凭原有的证据,是否能达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我想,应该还达不到这个标准吧。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谷少康即使帮助廖文昌隐匿了财产,也很难被查出来,更别提追究法律责任了。
在法律风险这么小又可以净赚10万元的诱惑下,谷少康完全有可能答应被告人的请求、帮他隐匿财产。
我想,我这样解释应该能解释得通吧。”
听完罗小川的分析,林刚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低声征求了一下霍秉心的意见后,也同意暂时认定廖文昌隐匿财产的数额为310万元,并且参照生效的司法案例,将量刑建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下来要辩论的是,廖文昌在齐江市的店铺内对执行干警挥刀相向一事该如何定性。
在这个问题上,诉辩双方产生了很大争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暴力抗拒执行,而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只是在吓唬执行干警而已。
林刚对罗小川的说法颇有微词,他说:“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是牵强附会。当日在店铺内,被告人不仅对执行干警恶语相向,还挥动菜刀,这绝不是吓唬,这是赤裸裸地暴力抗拒执行!”
“不,我这不是牵强附会,我这么说是有一定根据的。”罗小川平心静气地说:“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暴力威胁,自然是有道理的。
不错,从被告人对执行干警挥刀相向的行为来推断,他的行为看起来的确像是暴力威胁。
公诉人得出这种推断,采用的是以行为解释目的的思路。
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从目的去解释行为,也可以得出另外一种结论。”
说完,他把目光转向廖文昌:“被告人,请问当时你从谷少康那里提取的300万元现金放在哪里?”
“放在雪佛兰轿车的后备箱里。”廖文昌回答说:“我从谷少康那里取到现金后,就去了齐江市的店铺。当时,我还没来得及把钱转到其他地方,执行局的人就找上门了。”
“那你动用菜刀的时候,想过要砍死或砍伤那些找上门的执行干警吗?”罗小川继续问。
廖文昌摇了摇头,说:“没有。我当时就是想把他们赶走,不让他们发现那300万元现金。”
罗小川满意地点了点头:“好,下面继续我的分析。
被告人返回齐江市的店铺时,300万元的现金还放在轿车的后备箱里,没来得及转移,这个时候,执行干警赶到了。
毫无疑问,被告人当时想的,一定是如何保住那300万元的现金,而要保住那笔现金,他首先能想到的方法,就是把执行干警赶走。
当然,被告人不会傻到上来就驱赶执行干警的地步,因为这样做反而会适得其反,加重执行干警对被告人的怀疑,更何况执行干警还是一路跟踪被告人到的齐江,如果怀疑的话,自然也不会放过他当时驾驶的那辆雪佛兰轿车。
所以,被告人要赶走执行干警,就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时机,而这个时机就是执行干警要扣押店内防盗门的时候。
我刚刚提到过,被告人赶走执行干警的目的,是想保住后备箱里的那300万元现金。我们从这个目的出发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被告人当时动用菜刀的行为其实只是在想吓走执行干警。
另外,从法庭调查阶段播放的执法录像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当时只是把执行干警赶出了门店,没有继续追出门去,也没有对执行干警进行伤害。而且,在一名执行干警返回门店取回落下的卷宗时,被告人也没有出来追出来,而是把卷宗还给了执行干警。
从这些细节都可以看得出来,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保持着克制,没有也没打算对执行干警进行伤害。
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动用菜刀的行为,只是在吓唬执行干警。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罗小川的这番辩词让陈默雷又是一惊,不过这倒也让他彻底看清了罗小川的战术,那就是有证据就打证据牌,没有有证据,就想法设法把水搅浑,水被搅得越浑,就越是事实不清,对他就越是有利。
罗小川如此不遗余力地为廖文昌辩护,看来,他是把这次诉讼代理当做他最后的绝响了。
平心而论,这是林刚第一次遇到这么能言善辩的辩护人。不过,他“渤海市优秀检察官”的名头可不是白来的,不等罗小川发表完辩护意见,他就已经想到如何应对了。
“辩护人刚才的意见可以称得上一篇长篇大论呀。”林刚忍不住感慨了一句,然后问罗小川:“请问辩护人,对于你所说的吓唬这个词,应该怎样理解呢?”
罗小川一时想不出合适的解释,便说:“没什么,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喽。”
“那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又该怎样理解呢?”林刚又问。
罗小川愣了一下,不知道如何回答是好。
林刚看了一眼罗小川,继续说:“吓唬这个词并是不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他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可以有多种理解。那么,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吓唬是什么含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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