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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字面解释,这个词通常应该理解为一般性的使人害怕或者是虚张声势,而且不会升级到使用武力或者暴力的程度。
如果硬要用法律语言解释的话,只能解释为轻微程度的威胁。而对于什么是轻微程度的威胁,普通人都是有基本的判断的。
执法录像显示,被告人驱赶执行干警时,面露凶相,语言极具威胁性,而他手里的菜刀距离执行干警的距离最短的时候,也只有十厘米左右。
我们都知道,菜刀的刀刃是非常锋利的,而挥舞菜刀的行为本身也有很高的危险性,就算你没有伤人的故意,也难保不会伤到别人。
我想,在当时那种情景下,别说是执行干警,换作任何一个普通人,都会感到害怕,都会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毫无疑问,这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是有明显区别的。
另外,我们从录像中也可以看到,当时店铺内有很多物品,有椅子、有水杯、有烟灰缸……可是这些东西被告人都没选择,反而偏偏选择了距离最远而且最具危险性的菜刀,并以此相威胁,相比之下,这能说是普通的吓唬吗?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就是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执行,而不是辩护人所说的吓唬。
至于被告人为什么没有追出店铺,不是因为他保持着克制,而是他抗拒执行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已经没有必要再追出去了。”
他顿了一下,继续说:“还有,辩护人刚才所说的用目的解释行为的方法,我并不认同。
目的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看不见也摸不着,要通过语言或者肢体行为才能表达出来。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们都是通过外在行为来推测一个人的目的。
但如果用目的去解释行为的话,就会任由犯罪嫌疑人自说自话,只要他能找出一个像样的借口,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了,这对于打击违法犯罪是非常不利的。
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车主把摩托车放在路边,忘了拔掉钥匙,一个小偷看到了,过去偷摩托车,这个时候刚巧车主来了,小偷完全可以说他是怕摩托车被人偷走,他只是想帮车主临时照看一下。
如果用目的解释行为的话,那这个小偷不仅没有犯罪,反倒成了好人了。我想请问辩护人,对于小偷这种用目的解释行为的说法,你能接受吗?”
罗小川自知理亏,只好说:“我只是表达一下我的个人意见,最终的量刑还是要交给合议庭决定。”
林刚本来“回敬”他一句,但考虑到自己的身份,想想还是算了。
几经波折之后,庭审终于来到最后环节。
秦怀远对廖文昌说:“被告人廖文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廖文昌低着头不说话,秦怀远又问了一边,他才有气无力地说了两个字:“没有。”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两名法警上前押解廖文昌离开法庭。
在走出被告人席的那一刻,廖文昌下意识地朝旁听席看了一眼,这一眼正好看到了陈默雷,而陈默雷也正在看着他。
四目相对,各种滋味如同百感交集,一时无法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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