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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看守所根据自己担负的职能,执行“看守”的任务,都要设置几个特殊的监号,说它根据职能是有的可以多设,有的可以少设,根据自身的需要。.而每个看守所普遍都需要设立的则是劳动号。
看守所里的在押人员,全天候地关在牢房里,虽然不能出牢门一步,可他们作为一个活物的吃喝拉撒睡功能还无不俱全,而且还有一般人类并不需要的提讯、加戴戒具等事项。.吃喝拉撒睡现在在现代化的牢房中就可以自己就地解决,可也有些在牢房内是解决不了的,需要在牢房外面处理,例如:为楼道、场院做卫生、在炊场帮厨、给号里送饭、给“微超”卖货、给被提讯的带烤子、给判决死刑的砸镣子,遇上那临执刑的当场瘫痪了还要往外搭等等。有的看守所的在押人员还要劳动生产,原料的配送、成品的运输也是常年进行的一项工作。面对关押着的大量劳动力,这些没有必要动用正式的管教干警,只要征集一些人就行了,所以就有了建立劳动号的必要。所以每个看守所里即使别的特殊号都没有,也必得有一个劳动号。
劳动号由哪些人员组成呢?也是有特殊规定的,这也是多年的传承。但虽然是多年的传承,可以前年月它叫什么号,我却无从去了解。但它肯定不会叫“劳动号“,因为那年月还没有“劳动”这个词,也就无从叫起。要查中国的典章制度,可以查政书《通典》、《通志》、《文献通考》以及后来的《十通》等,可人家那都是正式的历史文献,会把“劳动号”这类玩意列入吗?笔者没去查,是因为估计肯定没有,也就不必费那个瞎劲了。